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户遭遇强拆后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维权的,但起诉的前提是要具有起诉资格,即必须证明被强拆的房屋建筑与自己具有利害关系。
实践中,许多拆迁户是租地建厂经营,起诉时经常会被告知“得不是你的,你没有主体资格”,这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就以浙江金华东阳市的一则厂房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年,赵某与浙江省金华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依法承租了一处闲置地并在其上建设了厂房建筑,约定合同结束后,厂房固定资产残值归村里所有,多年来赵某一直依法进行经营。
年3月,村委会将赵某的厂房收回,随后村委会据以将厂房上报拆迁部门(镇政府)当作违章处理,年4月,该厂房被强制拆除,因厂内机械设备、货品尚未搬迁完毕,赵某的财产在强拆时遭到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赵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村委会也已经收回土地和厂房,赵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了赵某的起诉。赵某不服,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实践中,对于一般的拆迁案件而言,拆迁户或是对房屋享有实体权利,或是对拆迁地块享有使用权益,只要两者兼具其一,那么拆迁户就当然是具有起诉资格的,但本案中,赵某虽然承租了土地建厂,但地已被收回,且按照约定,厂房建筑也归村里所有,乍一看,赵某似乎确实没资格起诉,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在这里,大家需要抛弃固有的思维,因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拆迁部门是以“拆违建”之名强拆厂房,但厂房内的货品、设备、原材料仍归赵某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拆迁部门强拆时必须依法对厂内的财产进行搬出、清点、提存,无权擅自强拆毁损这些财产,赵某的这些动产因强拆被毁损,赵某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赵某当然具有起诉资格,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同时鉴于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能存在被行政机关干预的可能,因此本案宜由其他法院进行异地管辖。
三、法院裁判
1.撤销一审裁定;
2.指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