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不动产权
电子证书(证明)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4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局决定自年6月1日起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若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三、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后,我市对商品房首次登记、通过银行抵押延伸服务点办理的登记原则上只出具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推进和使用电子证照。其他不动产登记逐步实施。
四、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颁发后,不动产权利人可登陆“浙里办”APP查看和下载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也可扫描电子证书(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