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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1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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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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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提供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在“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查实,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当即作出中标无效处理。后经金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查证,并查询“金华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截止年3月23日,在通过信息审核的企业名单中未发现有该建筑企业的记录,认定该企业《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确系伪造。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认定该建筑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该建筑企业作出如下行*处罚:(一)处罚款人民币元;(二)对单位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三)取消该建筑企业一年内在东阳市区域内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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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东阳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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