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金华对*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全市*法系统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东阳市委*法委机关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市委*法委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市委*法委干部本人违规经商,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对*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对*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东阳市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违反立案登记制,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应移送侦查而不移送;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等。
三、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违法裁判;违规泄露审判秘密等信息;违规采取执行措施等。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独资、与他人合资、合伙或其他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接受罪犯及家属、请托人请客送礼,受贿、索贿;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徇私舞弊,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六、原法院在编在职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离任后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关系,违规牵线搭桥,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治不彻底;*性观念、法纪观念不强;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案款管理不规范。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检察人员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等。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等。或者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检察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和及时审查,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对法院错误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行*申诉不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等。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检察人员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判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对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检察人员离任违规从事律师或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从中牟利等。
东阳市公安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领导干部、内部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处警不规范,受案不及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不构成犯罪的,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行*案件不处罚或降格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拘留、不符合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虚假考核立功、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全面清理整治拘留所办理被拘留人员请假出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情况,以及办案单位对已裁决拘留但未执行。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强行立案的。违规查封、冻结、扣押账户、财产,帮助当事人讨债。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违规获取报酬的。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违规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不规范,不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被监视居住人员安全保障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存在违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七、涉“酒**密网”问题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博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博案件查处的。对办理涉*案件涉案财物保管不善,存在徇私枉法的。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字证书保管不善被他人违规使用。
东阳市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落实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干部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二、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突出问题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按规定落实教育监管措施,导致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等。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等。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的突出问题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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