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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4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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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蓝色字加入“东阳老家群”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东检六部刑诉〔〕11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卫生健康局移送材料等街道**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年9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2月以来,被告人蒋某甲在本市吴宁街道东岘社区南市路“****”推拿馆内,非法对多位前来看腰椎疼痛的顾客就诊,并配给顾客处方中药服用,共非法获利余元。年6月23日、6月26日,被害人吴某甲(男,64岁)先后二次因腰椎疼痛到该推拿馆内看病,后服用了被告人蒋某甲配制的含有乌头碱类药物的中药。年6月30日上午,被害人吴某甲被发现死在家中客厅的沙发上。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死因为“脑血管畸形破裂造成病理性脑干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生前摄入乌头碱类药物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作用”。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吴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4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转账凭证、交易明细、东阳市卫生健康局移送材料等;2、证人吴某乙、楼某某、吴某丙、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院印)年1月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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