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你好,我是赵某,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你看我这1万元罚款怎么交?”
“五一”假期刚过,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马店法庭的周法官就见到了前来缴纳罚款的赵某。这1万元罚款,是胶州法院今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活动以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近年,虚假诉讼行为在各类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频率都逐年提高,得到了各地法院的重视。那么,虚假诉讼到底是什么呢?
通常意义上的虚假诉讼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打假官司”。
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起诉目的多样,可能是谋取利益也可能是其他。除了可能侵害到财产权等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滥用诉权的行为更是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成为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虚假诉讼多出现于哪些情况呢?
从大数据调研我们可以得知,民商事、刑事、行*等各类型案由中,虚假诉讼行为都有存在,而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出现的情况最多。其中,合同、物业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类,侵权责任纠纷类案由的占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案由比例最大,大约占到九成;执行程序的案子在程序中占到约四成,比例也颇为可观。
刑事定罪方面,两高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针对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造成影响最大的六类案由: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解释》对他们进行了重点打击,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会导致罚款等处罚,甚至导致刑事定罪:
何某于年6月与其女朋友曹某协议分手。虽说已经分手了,但是何某居心不良,满脑子想占有曹某的钱财,于是想出了虚假诉讼这一手段。
年1月,何某提供了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在银行开立了曹某的存折账户,并让该人冒充曹某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曹某”的签名。
年2月至6月期间,何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曹某上述账户共计人民币74万元,随后让自己妻子找来他人,以不使用身份证件小额取款的方式将钱取出,以此伪造转账记录。后来,被告人何某又指使他人伪造了5张曹某向其借款的收据,共计借款人民币万元,收据上盖有东阳某公司的公章及曹某私章。
年8月25日,何某利用上述伪造的证据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归还上述借款。
东阳市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经认真鉴定核实后,东阳市法院认定该案属于虚假诉讼,于年2月24日驳回何某的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东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何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总结下,虚假诉讼会为实施者带来法律后果,严重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虚假提起诉讼的原告,即使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也可能不予准许,并依法驳回。
虚假诉讼参与人,可能遭到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除依法予以制裁,审判部门将向司法行*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会被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由审判部门向司法行*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现有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将被进一步加大制裁力度,他们将最终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李紫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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