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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3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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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总有一些“老赖”心存饶幸,能赖且赖。

今天要说的案件当事人傅某就以身试法,与法院干警玩起了“躲猫猫”。最终在宁波海事法院和鄞州区公安分局的严密布控下被抓捕归案,既被判刑又如数还了钱。

拖欠货损“躲猫猫”

眼看被拘先“求饶”

义乌市从事货代业务的傅某因与东阳市某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于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傅某应向东阳物流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合计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傅某以种种借口拖欠该笔款项,长期玩起了“躲猫猫”。东阳物流公司于年1月25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傅某共有的两处房地产。因该房地产为集体土地性质,且为多人共有,无法处置,傅某当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年6月12日程序终结执行。

但这并不是结束

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傅某住处、村委会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执行,续封了傅某共有的不动产,后该不动产被地方建设征用拆除。之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傅某打电话、短信联系,也多次发过传票,傅某或不接电话或以在外地为由,拒不来法院接受问讯。即便偶尔接通电话,也是敷衍搪塞。

年7月,法院将傅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年7月16日,承办法官带着拘留决定书在傅某家中找到他。当办案人员准备对傅某实施司法拘留时,傅某主动要求和解,并同意当场支付给对方20万元,约定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及利息。随后法院应申请执行人请求不再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赖”性难移又拒执

移送公安把罪裁

但傅某“赖”性难移,支付20万元后,经多次催促,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过法定义务。办案人员反复打电话发短信敦促傅某来法院接受问讯,其均不予理睬。

年9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案件进入恢复强制执行阶段。该院于年9月29日向傅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傅某收到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此时傅某已新建不动产,并将该不动产的1至4层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其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根据被执行人的种种行为,宁波海事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傅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也未将租金用于支付执行款以履行法定义务,且目前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已过,应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宁波海事法院于年11月12日将本案及相关材料移送鄞州区公安分局依法侦查处理。

执行和解终还债

拒执罪名也难逃

年12月5日,鄞州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决定,发出拘留证。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傅某被东阳市公安分局抓获,1月21日被鄞州区公安分局逮捕并移送至海曙区看守所羁押。

期间,宁波海事法院执行人员和鄞州区公安分局相关人员一起,多次前往义乌市城建局、义乌市江东街道房管所、相关银行及被执行人房产的租户处调取证据。

经承办人两次提审被执行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家属沟通,年5月11日、12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同意按申请执行人意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家属于年5月14日按协议支付首款共26万元,余下款项由一处不动产作为抵债。随后,申请执行人向鄞州区公安分局提交了谅解书。

年5月27日,鄞州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官说法

请输入

该案被执行人傅某在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采取逃避的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仍无履行法院判决的意愿和行为,情节严重,最终落得既被判刑又还债的下场。

现实生活中像傅某这样的“老赖”并不少见,有的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判决,就无权再管了;有的认为“欠钱不还”只是普通民事纠纷,在法律上不需要坐牢,对方拿自己没办法;还有的宁愿坐牢,认为坐牢就不需要还钱了。实际上,这些心态不但可笑,更是严重错误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已经触犯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法院有权将其掌握的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被执行人认罪认罚后,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了,经济纠纷欠款仍需还清。

因此,法院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请不要轻易试探法律的“底线”。

编辑:许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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