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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2 1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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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浙02知民初号

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

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双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祥,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于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7月23日、年9月8日、10月23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年9月8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运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朱勇和被告新中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双复、徐林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运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5.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6.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7.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8.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24元及自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9.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年度的蒸汽差价损失元及自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为元);暂合计.24元;1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浙江省嵊州市唯一一家供热企业,自年设立,主要以热电方式供应电力和蒸汽,以供应蒸汽为主。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前身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汽价按市物价局文件执行。实际履行中,每月由被告发布供热价格通知,该通知中称:根据市场煤炭中心价确定供热中心价的办法。原告实际结算均按被告确定价格进行结算。原告蒸汽使用量巨大,为被告使用蒸汽的主要用户之一,历年来,使用量均为被告前五位客户之一。年度,因用汽成本严重影响企业成本和经营管理,遂对绍兴市范围的周边县市的蒸汽价格进行了解,发现被告供应蒸汽价格畸高。也了解到蒸汽供应价格主要受煤炭价格影响,蒸汽价格的确定及管理一直是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方式进行管理,即由物价部门、经信局作为*府一方,与供热企业、使用用户进行联动,根据市场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定蒸汽供应价格,并由*府专门出台联动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确定的价格为供应中心价,同时根据用户用量大小设定不同档次和系数,用量大的价格系数低,执行价格就低。浙江省嵊州市自年起不再按联动管理办法执行,而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而周边县市却始终在执行联动管理。由于由被告自主决定价格、缺乏监管和约束,故导致被告的蒸汽价格一直是居高不下,比周边县市价格起码高出20%以上。同时,还存在随意定价,同档次用户不同价等不公平现象。原告仅举年中心煤价为例进行说明:被告公布供热通知年1月中心煤价元/吨,绍兴市价格监测中心发布中心煤价元/吨;年2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3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4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5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6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7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8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7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9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10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11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年12月被告发布元/吨,实际为元/吨。二者中心煤价相差元至元,供热中心价则相差23-31元。由于被告利用其嵊州市独家供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用汽单位发布虚假煤炭中心价信息、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向用汽单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进行供汽。仅原告自年至年4月,用汽差价损失如下:1.年用汽.2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2.年用汽28.05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3.年用汽.06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4.年用汽.9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5.年用汽.68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6.年用汽.8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7.年用汽.4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8.年用汽.6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9.年1-4月年用汽.8吨,计差价损失元(详见证据年差价损失计算清单,原告在审理中要求按照被告给予当地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的0.75折计算)。其中年的差价损失,被告已于年12月17日以与原告签订供用热补充协议书方式,补差.76元。该补充协议书同时确定原被告蒸汽用汽结算价格按供热中心价0.折计算。原告对上述用汽年度的差价损失计算公式为:1.公平交易的供热中心价=绍兴市煤炭中心价×0.(柯桥区煤炭中心价与供热中心价比值的中间值,按照被告年发布价格的比值平均值则为0.);2.原告应当享受的结算价:公平交易的供热中心价×0.(补充协议约定折扣,按照规定原告应当享受第一档用汽价格,柯桥区第一档的折扣为0.77-0.83);3.应享受结算价-原被告实际结算价=差价/吨;4.用汽量×差价/吨=差价款。综上,被告在向原告供汽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差价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7条、第19条、第50条规定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新中港公司辩称:一、原告对本案部分诉请不具有相应诉权。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垄断行为的年至年期间,存在“分开供汽”和“合并供汽”不同的供汽关系,其针对分开供汽期间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包括:商品范围,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具体到本案,存在另一种替代商品天然气蒸汽地域范围;地域;地域范围竞争关系的产品和相关的地域,本案中涉及的热蒸汽商品及其供方和需方均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将被告所处的嵊州市认定为相关地域市场。如从需求替代和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本案中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为:以嵊州市为中心辐射至新昌、绍兴上虞区、柯桥区等周边60公里范围内的地域。而在此范围内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被告不存在不公平的高价行为。1.依照*府文件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汽价遵循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2.被告的供热价格在绍兴乃至整个浙江范围内均处于中等偏下的位置,不存在不公平的高价行为;3.被告所在的嵊州市的汽价和原告主张的柯桥滨海开发区的汽价不具有可比性,由于两者蒸汽定价参照的煤炭价格不能比,两地热电企业供汽量不能比;4.被告的汽价和浙江**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华佳热电公司)、绍兴上虞联星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联星热电公司)的汽价具有可比性,由于地理条件、运输条件、下游用户基本相同,被告汽价在三者中处于最低位置;5.热电企业的蒸汽价不仅要考虑煤炭成本还要考虑“超低排放”环保成本。原告仅依照煤炭价格而不考虑环保成本和其他成本就认为被告的蒸汽价格偏高,显然没有合理性;6.原告的主张不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依照其逻辑,被告的蒸汽价格如果高于浙江省最低价就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则比被告蒸汽价格更高的杭州等地区近百家热电企业,特别是所在地区只有唯一一家的热电企业就都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这显然不公平;四、被告不存在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被告对原告的蒸汽定价机制不存在差别待遇,原告与其选定的用汽企业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及浙江冠东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东公司)均不具有可比性,其在合并用汽期间与嵊州市新剡东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剡东公司)的条件可比,分开供汽期间与浙江惠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华公司)的条件可比;五、本案原告的诉请应全部予以驳回。1.由于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垄断行为;2.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关于主张被告存在不合理高价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年1月,最迟在年2月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关于主张被告存在差别待遇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最迟应为年1月。根据上述事实,被告认为:(1)原告对在分开供汽期间年1月-年12月第一次分开供汽期间,原告仅对其自身用汽部分享有诉权,且该诉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年11月-年12月第二次分开供汽期间,原告自己并不用汽,无权代表出租车间用户提起本案诉讼,该两期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诉请(至少主张年4月之前的赔偿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2)年1-10月第一次合并供汽期间,原告应该在-年间收到被告的供汽中心价通知书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其在本案提起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针对年度提起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由于年12月17日原、被告自愿签订的《供用热补充协议》中,对原告当时提出的年度损失,被告已经依约全部支付,原告无权再另行主张损失;(4)原告针对年1月至起诉日期间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鉴于年12月17日《供用热补充协议》中对该协议签订之后的供热价格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且该协议系在原告对被告提起投诉的背景下,双方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双方依照该协议履行供汽价格,被告不存在任何垄断或侵权行为。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与原告有关的供用热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一)第一次分开供汽期间:年1月至年12月。

年7月起,被告先后与原告出租车间经营者吕江、尹炜锋等人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出租给吕江、尹炜锋等人各自经营的车间供汽,并对汽价、汽量结算、供用热调度、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供汽。

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供用热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供汽,额定用汽量4吨/小时,如需增加,另行申请。被告应保证汽压不低于0.5Mpa,汽温不低于℃。汽价按市物价局文件执行。用汽量以双方委派代表确认签字的每月计量数为结算依据,结算期为当月25日,付款期为次月7日前,通过支票或现金,逾期一天,收取当月用汽费的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超过十日,被告有权停止供热。供热建设费按原告最大额定用汽量每小时蒸吨15万元计收,被告收取供热建设费60万元。根据流量计的使用特性,原告实际用汽量低于计量表额定量程的25%时,按额定量程的25%计收;实际用汽量达到额定量程的25%以上时,按实计收;用汽量超过额定量程时,按额定量程的1.5倍计收;对严重达不到或超过设计容量的,必须及时按流量调整或更换计量装置。原告不得私自转供或截取热力,如确需要转供的,须经供热方书面同意。同时约定,主干(支)线至原告第一个隔离阀门(含阀门)的管线,产权属被告所有,由其负责维修、管理;隔离阀门之后的管线,产权属原告所有,由其负责维修、管理。计量仪表的产权属原告所有,计量仪表的定型、购置、安装、调试及年检年审在符合当地*府及计量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原告委托,被告提供协助。仪表日常维护管理及故障处理,在原告监视下由被告提供服务,原告应提供较完善的计量室,计量室和计量装置应由双方加锁、铅封或腊封。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该协议在双方供汽关系存续期间延续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为原告供汽。

(二)第一次合并供汽期间:年1月至年10月。

原、被告双方确认,年1月至年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通过供热管道总表进行汽款结算,然后原告与其出租车间经营者通过分表结算。

(三)第二次分开供汽期间:年11月至年12月。

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供用热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与其下属车间经营者直接发生供用热关系,协议签订后,原告配合被告分别与原告各下属车间经营者签订供热协议书,有关供热价格、结算方式等被告给予原告下属车间优惠待遇;各车间汽款由车间经营者直接支付给被告,原告不得干预;被告与原告各下属车间结算时按各车间发生用汽量分别开具买方户名为原告的增值税发票,并附有用汽量明细、收款收据一联,交由原告入账;原告所属的供热设备移交给被告代为管理;同时约定,年5月之前的汽款双方已结清,6月至8月间的汽款应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8月26日至10月21日期间发生的汽款由原告根据各车间发生用汽量、应付款额在被告与各车间签订供用热协议前,交由各车间经营者确认,并由各车间经营者直接支付给被告。

随后,被告又分别与原告出租车间经营者丁华锋、吕江等人签订各自的《供用热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下属车间经营者直接供汽,并对汽价、汽量结算、供用热调度、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四)第二次合并供汽期间:年1月至今。

年12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供用热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原告申请,被告于年12月26日终止与原告厂区内下属车间经营者的供用热关系,同时终止双方于年10月22日签订的《供用热补充协议书》;原、被告直接发生供用热关系,低压蒸汽用汽结算价格按被告供热中心价的0.折计算(如果采用充值方式用汽,在此基础上再减3元/吨),如用汽量2.5万吨/月以上,汽价双方再另行协商;被告同意补偿年1至11月低压蒸汽差额.76元,12月份差额按厂区内各车间实际低压蒸汽结算金额减去厂区内各车间总低压蒸汽用量乘.44元/吨计算,上述两项补偿款被告应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年7月13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的用汽纠纷在该局多次协调下,于年12月17日达成新的供用热补充协议;双方商定,改变供用热关系后汽价按中心价0.折计算(0.折系参照与原告合并供汽后情况相似、汽量相近的新剡东公司折扣优惠),如果用汽量2.5万吨/月以上,优惠价格另行协商;协商时,原告提出要求按过去三年的实供汽量补偿新约定价的差价,后双方就“汽价补偿按原告厂区内年各车间实际结算金额减去单价.44元/月(当月中心价0.折)乘分开供汽各车间总汽量计算,合计.9万元”达成一致意见;以上补充协议,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原告所提的各种要求的最终解决方案。年12月31日,被告就该协议向原告付款共计8957.03元。年10月23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补充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当时好运来公司法人代表参加协调会议、以好运来公司名义签订补充协议,并无提供车间经营户的授权委托书。

年10月12日,新中港公司以好运来公司无权代理车间租户等为由起诉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于年12月17日签订的《供用热补充协议书》并退还已付补偿款。该案已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浙民初号。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就此事曾与众租户内部有沟通,但无书面记录。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及其下属车间每月用汽费用,由被告当月底抄表并下发《缴款通知单》,由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通知单上注明用汽日期、上期示数、本期示数、计费汽量、结算单价、本月用汽费用等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均为原告公司。

据用汽统计表显示,年10月至年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用汽量均为零。

二、相关供汽市场行业的竞争情况

被告为注册资本.08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被告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陈述如下:

(一)行业竞争格局

热电联产企业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特点。热电联产行业属于基础设施行业,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当地*府根据规划划分集中供热区域,确定热源点的供热范围。

热源点的供热范围方面,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经信电力〔〕号),规划新增热源点供热半径不得小于15千米,禁止规划新增企业自备燃煤热源点。因此,热电企业都有明确的供热范围,所在城市或区域内行业竞争度较低。

虽然热电联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特征、市场集中度较为分散,但随着行业业内的规模企业向能源投资主体转换,企业的跨区域能力逐步增强,将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态势。

(二)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目前嵊州市区只有被告公司一家从事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行业中其他供热企业不在被告公司供热区域内,对被告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但随着行业内的规模企业向能源投资主体转换,企业的跨区域能力逐步增强,行业集中度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态势。

被告公司周边县市的热电联产主要企业以及以热电联产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1.浙江**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街道××道××路××号。

2.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3.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工业区××镇姚家埠。

4.绍兴中成热电有限公司,为绍兴袍江工业区内的唯一一家公用热电联产的民营企业。企业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

5.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路××号。

6.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北仑区。

7.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吴江盛泽镇。

(三)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1.*策壁垒

企业进入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需要相关多部门的准入审批。同时,国家*策及行业发展规划都不提倡在同一区域重复建设多个燃煤锅炉,对于部分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分散燃煤锅炉现状,有关*策规划也提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加以淘汰。潜在竞争者进入行业发展较为困难,已存在的行业企业受到潜在竞。

2.资金壁垒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是典型的重资产行业,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管网等都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和显著的沉淀成本特征。

3.区域壁垒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受到传热介质等因素的限制,具有较强的区域局限性和垄断性。多数热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使用蒸汽作为热力传导的媒介,它只能通过固定的管道进行传输,且在固定管道传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热量损失,限制了热力传输的距离。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国家*策及行业发展规划都不提倡在同一区域重复建设多个燃煤锅炉,并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部分地区历史上形成的分散燃煤锅炉现状。一个有供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往往只设立一个主要热源,所以,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形成了进入行业的区域壁垒。

4.技术和管理壁垒

电力生产经营是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同时热电联产作为城市供电、供热的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协调好供电、电网公司、热用户企业、当地*府等多方利益,才能使得电厂持续稳定经营。

5.环保能力壁垒

我国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生产工艺和技术流程是通过锅炉内燃煤加热水来生产蒸汽或热水,生产过程中会有含硫、含硝等废气、粉尘和废水等产生。根据环保要求,热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开工生产的排水、排气等指标如果不达标则禁止生产。所以,为了使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达到环保要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并与自身的生产工艺紧密结合,这也成为拟进入热力生产与供应行业的重要壁垒。

(四)公司财务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万元、.32万元、.94万元,增长较为稳定。由于公司毛利率维持较高水平,稳定增长的收入能够保证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

2.毛利率: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08%、34.99%、33.88%。公司毛利率主要受原材料价格变化及蒸汽销售价格的影响,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煤炭价格上涨会降低公司的毛利率,蒸汽价格的上涨会提升公司的毛利率。报告期内,公司随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适当调整蒸汽销售价格,很好地维持了公司的毛利率没有发生大的波动,保证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五)被告公司的竞争优势

被告公司是嵊州市重点骨干企业,由控股股东越盛集团的前身热电总公司以其主要资产出资设立,热电总公司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公司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具备综合能耗低与热效率高的优势、环境保护优势、区位优势、客户资源优势、管理和技术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优势

被告公司采用全背压机组运行,避免了抽凝及冷凝机组高达50%以上的冷端热损失,报告期内全厂综合热效率保持在80%以上。公司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所采用的环保技术工艺路线没有脱硫废水、白羽烟等二次污染,全厂产生废水较少,且已全部回收利用。虽然发行人在新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所配套的环保设施一次性投入较大,但运营成本较低,对收益水平的综合影响相对较小。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任何处罚,自年超低排放验收以来,在环保检查力度不断加大、环保标准趋严的背景下,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

2.区位优势

被告公司的供热业务目前在其经营区域已经形成垄断经营。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前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完成管网铺设、热源点布局等长期基础性设施才能开始输送蒸汽进行供热,在经营上也存在规模效益,因此,某一区域内的供热基础设施一旦完成建设,其他企业因为成本高昂以及管网布局困难等原因很难再介入该行业,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公司是嵊州市地区唯一一家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具有多家下游客户,其区域垄断优势和先发优势明显。

3.管理和技术优势

被告公司多年发展以来重视技术创新,公司前身年投产了配置全国第一台双温分离循环流化床锅炉,得了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年投产了全国首台高温高压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全国首台用于热电联产的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的4号机。年采用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以及超高压参数的反动式背压机组(吨/小时CFB锅炉,18兆瓦背压机组)的5号机投产。此后,又对3号机(升为超高压背压机)、2号机(升为次高压背压机)进行彻底翻新技术改造。由于公司的技术优势,公司在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远超于同行业水平。

另外,浙江省节能协会出具的《浙江省各地市热电厂供热价格表》,反映年1月浙江省各地市主要热电厂供热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表1浙江省各地市热电厂供热价格表(年1月)

地区

单位

档级

低压汽价

(元/吨)

中压汽价(元/吨)

杭州

杭州经济开发区

71元/吉焦

.35

宁波

宁波热电股份(上市公司)(热力公司)

吨以下

.66

吨以上

.66

嘉兴

桐乡泰爱斯(年12月)

吨及以下

.00

.00

~吨

.90

.50

~吨

.10

.50

~吨

.30

.20

~吨

.30

.60

~0吨

.20

.00

1~0吨

.20

.40

1吨及以上

.20

.80

平湖景源热力

吨以下

.00

吨~吨

.00

吨~吨

.00

吨~0吨

.00

浙江荣晟纸业

1吨~0吨

.00

1吨~00吨

.00

01吨~0吨

.00

1吨以上

.00

平湖市滨海热力

吨以下

.00

吨~吨

.00

吨~吨

.00

吨~0吨

.00

1吨~0吨

.00

1吨~00吨

.00

01吨~0吨

.00

1吨以上

.00

湖州

湖州加怡新市热电

0吨以上

.00

.00

0吨-吨(含0吨)

.00

吨-吨(含吨)

.00

吨吨(含吨)

.00

吨-吨(含吨)

.00

吨以下

.00

湖州

湖州织里长和热电

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25

吨及以上

.00

湖州琥珀(安吉)燃机

天然气(其中50元*府补贴)

.00

衢州

恒盛能源股份

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0吨以下

.00

0吨及以上0吨以下

.00

0吨及以上00吨以下

.00

00吨及以上0吨以下

.00

0吨及以上

.00

台州

台州椒江热电(此为年供热价格,年暂无)

吨以下

.00

吨及以上1吨以下

.00

1吨及以上2吨以下

.00

2吨及以上3吨以下

.00

3吨及以上

.00

金华

宁能热电

不论大小

.00

温州

洪泽热电

总平均价格

.23

浙江省节能协会出具的《年新中港附近热电企业供热量情况调查表》,反映年被告周边主要热电厂供热量对比情况,如下表:

表2年新中港附近热电企业供热量情况调查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域

总供热量(万吨)

1

绍兴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袍江

.00

2

绍兴市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6.18

3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柯桥区滨海

.08

4

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00

5

绍兴远东热电有限公司

.71

6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

.74

7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柯桥区非滨海

67.30

8

浙江大唐绍兴江滨热电有限公司

滨海新城

70.00

9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上虞区(精细化工园区〉

.00

10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

.95

11

上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虞区

31.19

12

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市

.00

13

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市

.56

14

浙江**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新昌县

36.18

15

浙江横店热电有限公司

东阳市

70.00

16

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

.68

合计

.58

备注:上述供热量均含中压蒸汽

绍兴市节能协会出具的《绍兴市各县市区供热价格统计表》,反映年1-7月的绍兴市各县市区主要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如下:

表3绍兴市各县市区供热价格(年1-7月)

县市区

热电厂

档级

低压汽价(元/吨)

中压汽价(元/吨)

滨海开发区

绍兴市滨海开发区

(大唐热电)

不论大小

其中*府补贴50、70元

上虞滨海新城

(上虞春晖)

(上虞杭协)

2万吨以上(含2万吨)

2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含1万吨)

1万吨以下0.3万吨以上(含0.3万吨)

0.3万吨以下0.05万吨以上(含0.05万吨)

0.05万吨以下0.02万吨以上(含0.02万吨)

0.02万吨以下

柯桥区

柯桥滨海开发区

(绍兴远东)

(绍兴天马)

(浙能滨海)(龙德环保)

3万吨以上

绍兴远东低压上加62绍兴天马低压上加80浙能滨海低压上加60

3万吨以下2.5万吨以上(含2.5万吨)

2.5万吨以下2万吨以上(含2万吨)

2万吨以下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

1.5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含1万吨)

1万吨以下0.3万吨以上(含0.3万吨)

0.3万吨以下0.1万吨以上(含0.1万吨)

0.1万吨以下0.05万吨以上(含0.05万吨)

0.05万吨以下0.02万吨以上(含0.02万吨)

0.02万吨以下

柯桥区

(振亚热电)

3万吨以上

3万吨以下2.5万吨以上(含2.5万吨)

2.5万吨以下2万吨以上(含2万吨)

2万吨以下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

1.5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含1万吨)

1万吨以下0.3万吨以上(含0.3万吨)

0.3万吨以下0.1万吨以上(含0.1万吨)

0.1万吨以下0.05万吨以上(含0.05万吨)

0.05万吨以下0.02万吨以上(含0.02万吨)

0.02万吨以下

新昌华佳热电

不论大小

上虞联星热力

1月

7月

1-2月

3-7月

≥吨~吨

≥吨~吨

≥吨~0吨

≥0吨~0吨

新中港股份

年平均价

.08

.04

年1-7月平均价

.74

4万吨以上(含)

3万吨(含)以上4万吨以下

2万吨(含)以上3万吨以上

1万吨(含)以上2万吨以下

3千吨(含)以上1万吨以下

1千吨(含)以上3千吨以下

吨(含)以上1千吨以下

图1被告供热经营区域地图

图2被告公司周边的主要供热企业地图

三、被告定价机制及与相关客户的交易情况

(一)定价机制

热力销售价格方面,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0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供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嵊发改价〔0〕号),被告所在的浙江省嵊州市的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形式自0年9月1日起已调整为市场调节价,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标准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被告的蒸汽定价机制包括中心价、阶梯价、优惠价三部分构成。被告陈述,中心价是参照每月宁波煤炭网公布的5大卡绍兴煤炭价格的浮动比例确定的;阶梯价是根据不同用户的当月用汽量分档分别计价,月用汽量越大的企业,阶梯价越便宜;优惠价是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热损情况、交易成本、*府*策导向等多种因素,分别给予不同用户不同的优惠折扣。

热力销售量方面,由被告客户蒸汽入口的计量表实时计算,每月底由被告公司抄表并下发缴款通知单经客户签字确认,开具发票并确认为当月收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被告公司年初开始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实行“刷卡消费”,建设了“预付费充值蒸汽流量计系统”。

(二)相关公司的交易情况及折扣率

1.宇信公司

年8月26日,被告与宇信公司签订《供用热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宇信公司供汽,汽价按市物价局文件执行,优惠价格以当月热电厂供热中心汽价的0.75结算,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年9月被告向宇信公司供汽开始至年4月,宇信公司可比累计的用汽量达.93吨,用汽时段月平均数为.06吨;原告同时期可比累计的用汽量为117.10吨,用汽时段月平均数为.32吨,两者累计可比用汽总量相差36%。且年签约时宇信公司的用汽量(9-12月)就达98.40吨,是原告相同月份用汽量.8吨(9-12月)的1.73倍。

年8月份,被告与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自备电厂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宇信公司的自备热电厂(1×20吨/小时+1×25吨/小时燃煤锅炉,2×0千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自年9月起租赁给被告经营25年,协议之后,宇信公司从自我供汽到转由被告供汽。

被告称,年8月,宇信公司所在的仙岩造纸园区正处于*府尚未统一整治造纸行业、关停燃煤小锅炉时期,为了节能减排、开拓新用户,给予宇信公司0.75折的汽价优惠。

2.冠东公司

冠东公司多年来是被告的第一大客户,年冠东公司弃用被告蒸汽后(冠东公司自建1×10吨/时+1×20吨/时两台锅炉取代被告管道蒸汽),被告为收回.2万汽款及让冠东公司继续使用被告蒸汽,经诉讼调解,达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中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与冠东公司自年10月1日起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嵊发改价〔〕4号文件中的上浮幅度10%执行,确定给冠东公司的汽价折扣率为0.78折。被告与冠东公司的供汽协议约定,冠东公司必须持续与被告发生供汽关系且不得使用自备锅炉供汽,如违约则需支付赔偿金万元,且约定价格锁定期均为三年。另外,冠东公司曾将1×10吨/时+1×20吨/时两台锅炉移交被告作备用和顶峰使用(后拆除)。与原告用汽数据对比,年1月至年4月,冠东公司可比累计的用汽量达.10吨,用汽时段月平均数为.10吨;原告可比累计的用汽量为.10吨,用汽时段月平均数为.33吨。

3.新剡东公司

年11月22日在嵊州市××组企业*策下,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新浙印染有限公司、嵊州市新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良昌印染制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兼并重组为“新剡东公司”同时期,原来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和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兼并重组为现在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即原告公司。

被告称,新剡东公司也具有“合并供汽”供汽方式,其内部车间租用户的性质、生产方式、规模与原告相似。年1月-9月及年1-4月“合并供汽”期间,原告和新剡东的用汽量相当,被告与两者的蒸汽结算单价也相当。

4.惠华公司

嵊州市*府于年11月确定的五大印染业兼并重组企业之一原来的浙江惠华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威特印花有限公司兼并重组为现在的“惠华公司”。

被告称:惠华公司实现过“分开供汽”供汽方式相同,其内部用户的性质、生产方式、规模与原告内极为相似。两者用汽量相当,供汽价格相当。根据统计,本案原告在年1月-年12月及年11月-年12月原告“分开供汽”期间,原告和惠华的用汽量相当,被告给予惠华优惠与原告相当。

另外,年,被告前五大客户国网浙江嵊州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嵊州公司)、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盛泰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告、新剡东公司、宇信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48万元、.85万元、.48万元、.65万元、.79万元,占比分别为26.13%、9.65%、8.78%、8.43%、5.18%。年,被告前五大客户国网嵊州公司、盛泰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剡东公司、原告、宇信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83万元、.82万元、9.43万元、.44万元、3.38万元,占比分别为25.95%、9.62%、8.23%、7.39%、5.23%。年,被告前五大客户国网嵊州公司、盛泰公司及其子公司、冠东公司、宇信公司、嵊州市宇丰职业有限公司。

年8月30日,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关于“市长直通车”〔〕33号件的答复中,针对原告反映的嵊州市热电蒸汽价格高、成本大的问题,答复:嵊州市目前实施的“供热价格执行市场定价,由企业间协商定价”的机制仍然可行,供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还是处于可控之中,供热价格机制矛盾并不十分激烈。嵊州市汽价水平在绍兴、浙江省范围内处于中等偏下位置。

还查明,年至年被告连续两次被评为浙江省同行业能耗最低的企业(红榜第一名)。年被告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被告陈述:被告在当地铺管直接成本估算:架空管道成本,管径DNmm,每米3元,地埋,地埋管道成本DNmm,每米6元,地埋,地埋管道成本约占总长度15%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书、供用热补充协议书、被告与出租车间用户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书、结算单、缴款通知书、汽款发票、询证函、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备忘录、付款凭证、被告发布的供用热价格通知书及中心汽价、供热管道运行图、年被告周边范围热电企业供热量情况调查表、说明、嵊发改价〔0〕号通知、关于“市长直通车”〔〕33号件的答复、年1-7月绍兴市各县市区供热价格表、年1月浙江省各地市热电厂供热价格表、被告与各地市热电厂蒸汽价格比较表、嵊发计物〔4〕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批复、浙经信电力〔〕号文件、宇信公司、冠东公司、新剡东公司、惠华公司等的企业信息、供用热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用汽量对比表、比较图、缴款通知单、发票等证据、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应在垄断纠纷的法律关系下判断事实,适用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依司法逻辑顺序依次为:一、本案垄断纠纷的诉权抗辩及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二、本案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包括相关的时间市场、商品市场、地域、地域市场、被告在该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如被告处于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性质的超高定价及差别待遇;五、如存在上述垄断违法行为,相关赔偿如何计算。

一、本案垄断纠纷的诉权抗辩及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首先,原告之诉请不仅是民事诉讼的程序起点,也是民事诉讼实体审理的起点,在具体的案件中,涉及诉请本身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可优先予以确定,使得后续的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在一个相对限定的需进一步作出事实认定、法律评价的时空及对象区间内进行。

本案中,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供汽合同的事实,主张因被告在供汽相关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取的超高定价及差别待遇行为而受损害的赔偿诉请,且该诉请主张时间期限跨度为年至年期间,在此期间,以被告是否与租用原告车间的租户之间直接发生合同关系为分界标志,又存在所谓“分开供汽”和“合并供汽”交替变化的供汽关系,上述长达8年的时间跨度及“分开供汽”和“合并供汽”的复杂关系,均使得本案需优先评价相应的诉权抗辩及诉讼时效抗辩。

(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的分析

关于反垄断的原告诉讼资格,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垄断民事纠纷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上述规定体现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在此两种垄断纠纷下受损害的民事主体合法具有原告诉讼资格。

一般而言,由于主体数量的相对有限性、因果关系的明确性和损失计算的现实可行性,与违法者存在横向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原告资格是较为明确的。而在纵向关系中则情况复杂,随着经济发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扩张的复杂化,垄断行为的影响也呈现日益广泛复杂趋势,这有可能使得包括竞争者下游的多级经销商与零售商直至最终的一般消费大众在内的广大主体,都受到了垄断行为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并非上述所有的损害,均属于反垄断法的救济范围。主要理由是:反垄断法首要保护竞争,并不优先保护具体竞争者,《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立法主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其次,随着产业链的层层递延,可能受损主体的数量会呈现出金字塔式扩散增加,单个主体的损失也会递减稀释,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度则随之递增,相关诉讼中须考量的损害因果关系的明确性和损失计算的现实可行性均会随着层级增加而更为困难,如原告仅需提供达到较低证明要求的损害因果关系证明,则显然会增加相关滥用诉权情况,不利于司法及时有效维护反垄断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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