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2东阳城市广播特约评论员吴江峰:
、、大家想要弄清楚婚外情与名誉权、隐私权之间到底如何平衡,王宝强是否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以及网友对马蓉的斥责是否构成诽谤等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什么是侵犯名誉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认定侵犯名誉权有四个要件。结合本案用大白话说,就是只有同时存在下列四个要件,王宝强才构成侵犯名誉权:第一、马蓉的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二、王宝强的行为违法,第三、王宝强的行为与马蓉名誉权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王宝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我们如果假设王宝强已经掌握了马蓉偷情的确凿证据,加上在微博声明中,我们也看不出明显有侮辱、诽谤马蓉言辞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不应认定王宝强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
另外,侮辱和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这里重点讲一下诽谤这种形式,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结合本案,假如网友是毫无根据或者捕风捉影地捏造一些所谓的马蓉作风不好、马蓉与经纪人偷情等不实的事实,并在网络上四处传播,损坏名誉的,那就可能构成诽谤。
总之,离婚之诉和侵犯名誉权之诉两者本应该互相独立,各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侵犯名誉权之诉虽然不会实质上影响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它也会使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搞得身心俱疲,甚至落入你来我往的诉讼怪圈。或许,王宝强与马蓉的案件背后还有其他原因,但是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一旦遇到离婚案件,不管你是否掌握了对方出轨的确凿证据,都切记不要把个人婚姻上的隐私擅自发布到网络上,毕竟娱乐的是不相干的网友,但是痛苦的是你们自己还有孩子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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