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人没意料到的是,当日上午,于正也下场了。对于《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版权,他首次向琼瑶道歉,也首次承认了自己抄袭。
公开资料显示,年12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当年,在《宫锁连城》开播后,就有不少网友截图留言称其剧情和琼瑶经典老剧《梅花烙》很像,但当时于正接受媒体采访称:“没文化才说我抄袭。”不管怎么说两封姗姗来迟的道歉书,为这两起存在多年争议的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有网友说:遏制抄袭还得靠作者的“勇气”与舆论。但普法君认为:遏制抄袭得靠法律,才是真正的胜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这两起纠纷案件中,郭敬明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损失及1万元精神损失,公开赔礼道歉;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于正和其他4家影视公司则共计赔偿万元。由于郭敬明和于正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曾被依法强制执行刊登公开道歉公告。为什么说公众对于该抄袭行为的处理仍不满意?因为法律是滞后的,《著作权法》于年颁布,曾于年、修订。郭敬明抄袭案于年判决,当时适用的为年《著作权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迟、发展速度相对较慢,所以当时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鉴定难度高、抄袭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也难以让民众信服。几万元的赔偿对维权者是得不偿失,对侵权者来说则无关痛痒。抄袭剽窃在文艺圈并非个案,广大原创者苦之久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文学的创作和传播有了更多开放的平台,随之而来的却是众多创作者们对维护原创知识产权所面临的的困境。“洗稿”、“融梗”、“复制粘贴”难度不再。在此背景下,原作者想要维权成功,无疑难度更大。即便维权成功,也还存在像郭敬明和于正那样的人拒绝道歉,法院只能通过登报强制执行的现象。侵权者输了官司不输人气,被侵权者赢了官司,输了“钱”途,群众对这些现象深恶痛绝,还戏称:维权反而需要“勇气”。但这些“维权需要勇气”都将会成为过去——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正不断加码!今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的侵权责任编,通过对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落实了对各类民事权利的保障。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也迎来了大幅度修订,将于年6月施行,强化了版权的行*执法、处罚力度。原创是作品的生命力之源,抄袭无异于自掘坟墓。相信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随着全社会维护原创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加强,随着从业者的不断自律,这股抄袭风终将被遏制。案件一:庄羽、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案号()一中民初字第47号二审案号()高民终字第号
案由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陈锦川代理审判员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焦彦
书记员孙娜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羽,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邢凤华,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敬明,上海大学学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99号附7号。
委托代理人吴名有,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玎,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韩忠良,社长。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一、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
二、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三、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
四、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五、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案件二: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三中民初字第号二审案号()高民(知)终字第号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谢甄珂
审判员袁相*
代理审判员钟鸣?
法官助理亓蕾书记员刘妍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编剧、制作人。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D。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D。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作家、编剧。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二、余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四、驳回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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