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8号)和《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金*办发〔〕55号)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为东阳争得更多荣誉,鼓励全市体育工作者为体育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全面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1.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东阳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启蒙教练)。
2.在省运会及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东阳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金牌的东阳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启蒙教练)。
3.在金华市运会比赛及金华市体育局组织的市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东阳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冠*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5.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启蒙教练)都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1枚现场金牌的给予3万元;第二名2万元;第三名1万元奖励;四到八名按每分元奖励。
2.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的给予0.3万元;第二名0.2万元;第三名0.1万元奖励;四到八名按每分元奖励。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2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5万元、0.4万元奖励。
3.引进的运动员在第十七届省运会获得现场金牌,奖励35万元/枚(支付方式以签订合同为准)。在第十七届省运会周期内,我市向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输送1名高水平本地运动员转为试训后,市财*给予输送学校的带训教练5万元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10万元的经费奖励,试训队员转为正式在训运动员后,再给予输送学校的带训教练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10万元的经费奖励(转试训队员和正式在训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本*策只适用于第十七届省运会时间范围内)。
(三)在金华市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金华市运动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元。在金华市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2.在金华市级年度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六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60元。在金华市级年度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四)输送人才奖励标准
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金华市少体校,给予原带训教练员0.3万元奖励。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并成为正式运动员的,给予原带训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各0.5万元奖励。
三、奖励程序
每年由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东阳市财*统筹安排。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5日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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