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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31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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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追逃”重拳整治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近日,县综合行*执法局对3辆逃避处罚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公司作出各罚款3万元的顶格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全数缴纳罚款。据悉,此前冲卡逃逸驶离现场的曹某和非法撬锁驾驶证据车辆逃离的陆某、王某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5月28日

凌晨1点55分,县综合行*执法局联合县交警大队及县治超大队开展渣土运输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巡查至新昌县南明街道京福线与城南路交叉口时,发现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示意车辆驾驶员靠边停车。

其中,驾驶员曹某拒不配合,驾车逃逸驶离现场,另两位驾驶员陆某、王某现场配合执法人员将车辆作为证据登记保存于县治超大队停车场。

5月30日

当日凌晨,驾驶员陆某、王某非法撬开车锁,私自将扣押于县治超大队的证据车辆驶离停车场。

6月3日

公安机关赴金华东阳市将逃逸车辆和涉案驾驶员带回新昌,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监控资料,组织涉案车辆驾驶员现场确认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等方式完善证据链,完成调查取证,确定当时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亮证执法组织涉案驾驶员现场指认处置建筑垃圾地点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处理结果

该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未经过有关部门核准,也无法提供其他运输证明,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各自所属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一、警告;二、罚款.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处罚。

            四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

县综合行*执法局将继续加强对渣土运输企业违规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企业渣土规范处置的意识,深化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机制,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文章来源:新昌县综合行*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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