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浙江省居住证》后
是否就不需要再办理居住登记?
《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第九条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另行制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社区(村)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本社区(村)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第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处罚部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居住证部分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九条《浙江省居住证》由县级人民*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东阳市公安局推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闭环管理★一是绘制网格“作战图”。以农村自然村、城市小区楼栋为基本单元,结合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市场企业等特定区域,设立个疫情防控网格,在规划地图上分类标注信息,实现网格管理全覆盖无盲区。★二是细耕承包“责任田”。将全市村居小区、企业划分为个“责任田”,由名民警承包管理,协助守好村居小区“小门”,发动辅警、*员、村社干部、网格员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大起底、大排查,全面掌握底数和动态情况。★三是打出智控“组合拳”。依托“健康码”、智能门禁和技侦平台应用,梳理、碰撞、核查后针对性进行登记、变更或注销,实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已落地核实入东未登记流动人口人,及时注销5.5万余人。★四是用好监督“显微镜”。推动市*府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市委书记带队督导重点镇乡街道,公安抽调警力会同市纪委每日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已检查卡点38处、企业64家、流动人口名,进一步压实属地*委*府责任。来源
东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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