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阳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实施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建设管理法,即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东阳市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集聚区、未来社区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办法规定,一般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按照每0.5万、0.75万、1万人口规划设置一所规模分别为6个、9个、12个班的幼儿园,或小区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划设置6至12个班的幼儿园,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小区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方米,但周边已有公办幼儿园能满足小区居民入园需求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商议是否必须规划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
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年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3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东阳市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集聚区、未来社区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实施方法
实施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建设管理法,市发改、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一般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一)同步规划
1.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各镇乡(街道),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策实施等实际,编制东阳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落实报批。教育主管部门纳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2.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
3.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府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在合同中要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估算标准,包括装修等。
4.按照每0.5万、0.75万、1万人口规划设置一所规模分别为6个、9个、12个班的幼儿园,或小区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划设置6至12个班的幼儿园,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小区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米,但周边已有公办幼儿园能满足小区居民入园需求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商议是否必须规划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各镇乡街道,落实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的“大配套园”规划。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在控规单元中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须与第一期开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6.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府批准。
(二)同步设计与建设
1.发改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必须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必须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2.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包括对内和对外)。
3.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4.住建、教育部门一起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
(三)同步验收与交付使用
1.住建、发改、教育部门一起对配套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
2.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配套幼儿园整体竣工验收(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等)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教育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编办要做好机构编制等相关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教育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并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4.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三、合力监管
1.成立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教育、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编办、民*、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
2.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处罚。
3.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学前教育工作。
4.教育要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市场监管等行*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其他
1.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2.现属国有资产采取租赁方式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租赁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年印发的《东阳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办发〔〕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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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务网东阳日报
部分文字作者:张婕
编辑:蒋智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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