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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8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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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鸣新闻(ID:lumingxinwen)

年1月26日,最高法院派员前往浙江省高院,听取吴英代理人的意见。吴英代理人蔺文财认为,吴英案胜诉的机会并不小。因为吴英在案发前,曾将本色控股10%的股份转给妹妹吴玲。同时,吴英的本色控股曾以融资模式买下了东阳一条街道,现已价值数十亿。吴英还购买了平方米住宅和商铺,另有法院认定价值1.27亿余元的翡翠珠宝,本色集团还持有当地一家公园资产的51%股份。这些资产因为涉及其它单位,尚未被司法划转,属案外资产,一旦结算,吴英会增加10多亿资产,或许不像原判决中欠债7个多亿。


  浙江东阳市“吴英案”始于年,当年吴英仅25岁,已经是当地女富豪。年浙江金华法院一审判决,民营企业家、80后商人吴英曾被以集资诈骗判处死刑。吴英和她的本色控股也从此倒下。


  检方指控,年5月至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某等人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吴英家人对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持有异议,经过舆论压力,最终吴英得以刀下留命。家属从年开始提起行*诉讼,认为东阳市*府在此问题上的行*行为违法。但提起的诉讼先后被金华中院、浙江高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吴英家属只好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附:吴英再审听证会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百忙之中指派合议庭到浙江省高级法院召开行*诉讼立案再审听证会,推进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行*诉讼当事人诉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1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本代理人根据多年来积极申请立案的客观事实,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酌情采纳。


  奇材农村女子吴英拉着妹妹吴玲玲,年登记注册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本色集团),将公司股份10%交给吴玲玲。公司并以融资模式买下东阳一条街道(改为本色一条街),同时购买平方米住宅和商铺(被东阳公安非法查封):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珠宝1.27亿余元(被东阳公安查封扣押);控股51%的博大公园尚未结算(吴老估计剩余资产还超5亿元以上)。


  东阳市公安局年2月7日以吴英出面为公司融资购买上述财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为由,对自然人吴英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东阳市人民*府年2月10日发布《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算、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但至今未能将本色集团账务予以归还,造成单位和个人拖欠本色集团的债务无法主张权利;本色集团欠他人债务不断讨要的后果,明显属于东阳*府对特定事项、特定人做出的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从此,本色集团退出经营(之后工商局也对本色集团做出吊销执照处罚)。东阳市公安局年6月1日侦查终结,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年5月21日判决结案,吴英开始到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结束了司法审判程序,除执行或者减刑之外,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未经另案侦查等程序,均不能再随意介入吴英、本色集团案件。


  上述事实均以证明,对吴英案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东阳市公安局最迟到年5月21日结束了《刑事诉讼法》的个案授权,恢复行*机关职能状态。行*机关继续查封、扣押吴英企业财产,自然属于行*行为,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诉讼受案范围条件。


  经代理人与东阳市公安局领导多次见面协商后,时任东阳市公安局局长陈锋同意纠正此案(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查封扣押财产未随卷移送行为违法),电话请示*府领导后,年3月11日书面答复代理人,明确告知了东阳市人民*府有错不纠的行*行为(见书面答复),本色集团合法权利继续遭受侵害。


  吴英得知后无可奈何,只好委托代理人写行*诉状,以东阳市人民*府为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为第三人,年5月9日开始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见起诉书)。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吴英、本色集团行*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后,不顾东阳市公安局扣押公司印章的违法行为,并以行*诉状未加盖本色集团印章为借口,或者以审查立案不作为的方法,既不做出立案受理决定,也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吴英父亲吴永正无奈,设法组织召开法律专家研讨会,向中国*法大学行*法资深教授马怀德咨询,得出结论是本色集团有权起诉东阳市人民*府和东阳市公安局,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本案特殊情况,不加盖印章不影响起诉。


  媒体报道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提出加盖公司印章的要求。但由于浙江省斯鑫良等领导干部制定了吴英告官案一律不予受理的“土*策”,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不立案、不裁定的方法故意拖延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年5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代理人蔺文财再次修改行*诉状,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受理。起诉状转交到浙江省高级法院后,浙江省高级法院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要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代理人按照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再次来到金华市中级法院递交行*起诉状和证据,耐心等待金华市中级法院7日内的立案通知。


  不料,金华市中级法院年11月23日做出()浙金行受初字第65号行*裁定,谎称“公告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团并未提供*府指导或指示、干预行为存在的证据”。


  代理人认为,被诉行*行为的公告是“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还是“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均属于案件实体部分,只有通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才能做出正确评价,实体部分与立案不发生关系。


  从金华市中级法院年11月23日做出()浙金行受初字第65号行*裁定内容本身来看,本案已经满足行*诉讼立案法定条件,金华市中级法院不予立案明显错误。


  吴英企业不服金华市中级法院有案不立、有案不理行为,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按照土*策,裁定驳回吴英企业上诉、维持原判决(见浙行受终字第号行*裁定书),变相袒护了金华市中级法院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错误行为。


  吴英企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见申请再审书),在再审立案程序中,巧遇最高人民法院年公布施行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诉权的若干意见》,重点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策”,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理。


  代理人根据东阳市人民*府年1月10日发布《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的作用,公告下发后本色集团工作人员被驱散、账务被审计的情况。认为被诉《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已经对本色集团能否继续经营产生了直接影响,符合行*行为的客观要件,行*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确认违法。


  代理人根据多次与东阳市公安局协调退还处置“结案后”被行*机关扣押的财产问题,以及东阳市人民*府非法干预处置情况,以及东阳市公安局明知违法情况下,继续以书面方式推诿,严重侵害了本色集团的合法权利,本色集团有权起诉。


  以上两份行*文书材料证明,本色集团均有权以东阳市人民*府的“公告”、东阳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提起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行为违法。


  上述起诉和请求,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第(三)项“请求判决确认行*行为违法”;第(九)项“其他诉讼请求”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本条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强制措施和行*强制执行不服的”;第(十二)项“认为行*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本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案件”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和侵犯合法权的救济途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及审理。


  由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执行地方“土*策”,公然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第”第(二)项“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第(三)项“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的强制性规定,对应当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故意推诿,变相抵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金华中院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下,还自相矛盾的谎称“公告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规避本色集团工作人员被驱散、账务被审计的问题)。还故意谎称“除公告外,本色集团并未提供*府指导或指示,干预行为存在的证据”(变相隐匿了代理人提交的东阳市公安局年3月11日给代理人蔺文财的书面答复),而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作出不予受理的错误行*裁定,继续按照当地*府的“土*策”执行。


  中国*法大学法学院行*法教授卞修全老师认为,被行*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行*相对人;被行*行为间接侵害的对象是行*相关人,不分直接与间接,行*相对人和相关人均有权提起行*诉讼。


  吴英爸爸吴永正、代理人蔺文财年8月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诉权的若干意见》颁布施行后,根据第1条“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诉讼的权利”。第2条“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第4条“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本色集团申请再审问题作出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年1月1日公布施行了法〔〕1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代理人蔺文财看到并学习后喜出望外,突然感受因吴英案遭受东阳37天打击报复的人生价值观,同时也对吴英、本色集团的行*诉讼案件看到了更公平立案的可能性,诉权受到法律保护。


  年1月15日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告知我26日下午2点30分,以代理人身份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高级法院所在地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公开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申请立案的理由,以及金华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多年不立案的过错。


  代理人蔺文财最后认为,是被诉《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导致本色集团员工解散、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说明该公告已经产生行*效能,应当确定为行*行为。


  东阳市公安局年3月11日给代理人的书面答复,到最后东阳市公安局在吴英案结案多年或回复行*机关职能多年,仍然扣押吴英、本色集团财产的行为,也应当确定为具有可诉行的行*行为,经审理才能座充公正的行*判决。


  真心希望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1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一条“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的规定,保护本色集团财产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东阳市*府以下发《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方法对本色集团法人企业员工进行驱散、对企业审计,严重侵害本色集团合法权益,本色集团有权提起行*诉讼,符合《行*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诉权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东阳市*府下发《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后,公开限制东阳市公安局依法退还超越《刑事诉讼法》授权结束的企业财产,给吴英、本色集团和被融资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吴英、本色集团、被融资人有权提起行*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范围,符合《行*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诉权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严格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树立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权威。


  此致


  年1月26日

尚格法律人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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