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修订完成,为广泛听取社会及征收范围住户的意见,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全文公布在东阳市人民*府网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甬金铁路涉及小区(包括杨武、新杨武、麻车塘、哈比塘、石宅、杨溪、东湖、塘下前、朱村、周官、王山坞、青山头)的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东阳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结合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江北高新产业园区)为本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承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区域范围内甬金铁路涉及小区实施的房屋征收活动,不包括旧村改造和农房私人拆改建。
征收活动的实施范围、时间、房屋征收等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第四条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和附属物的搬迁腾空工作。
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地产转让、变更、抵押及权属分割登记;
(4)租赁房屋;
(5)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
违反规定实施不当行为所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庭院面积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登记机构应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权属来源依据等,确定一致的书面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已经公房登记的土改前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如为单个使用人的,经所在村(居)同意,可由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二)如为多个使用人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共同购买协议并经村(居)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的协议并经村(居)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折价给予货币补偿。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批准建设时明确规定遇城市建设等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应及时公布被征收房屋的分户面积、用途、结构、等级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收回,统一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所在村(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鼓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具体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参照《关于推进农房集聚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土地易地安置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可安置面积,结合*策凑间给予易地安置,同时可以参照东阳市农房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立户年龄为19虚岁),补足限额面积。
第十五条实际安置面积因凑间超出可安置面积,且可安置面积超过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最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安置面积因凑间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按每平方米不低于相关规定的标准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不符合凑间条件,实际安置面积少于可安置面积,且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最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不符合凑间条件,实际安置面积少于可安置面积的,剩余可安置面积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按每平方米不低于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目前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缴的出让金,即被征收房屋土地每平方米按本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80%计算,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退还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二处以上(含二处)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合并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限本小区、村内)有房屋的,经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同意,可以一并拆除合并安置,但征收范围外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按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其农村私人建房新扩批面积或征收范围外经批准一并拆除合并安置房屋的土地征用报批费用,由被征收人所在村级集体组织承担;小区配套及相关规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前款相关费用在征收决定公告中一并公告。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土地易地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庭院面积根据规划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庭院,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应按每平方米不低于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应将安置土地丈量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易地安置土地上的房屋建设,其建筑立面、色彩、层数、高度、前后间距、庭院围墙和绿化等应严格按规划执行。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由于不同区域的土地级别不同,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根据时间、地段、用途的不同,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或易地安置土地上新建房屋的供水、供电、通迅(网络)、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设施,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确定专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不超过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给予优先安装。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详见附件1-1)、《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详见附件1-2)评估确定。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3)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供水、供电、通迅(网络)、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及附属物、构筑物等,按照《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4)进行补偿。
(三)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元的按元支付。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五)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生产、经营用房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营业执照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的,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平米80元的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按时腾空奖。提前签约的,按提前天数同时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提前腾空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才能享有按时签约奖和按时腾空奖。自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全部拆除之日起20日内,江北高新产业园区应将按时签约奖和按时腾空奖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2.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3.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来源:东阳市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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