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
年1月前在我市注册经营的非公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年1月至9月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人群)的企业。
(二)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农林牧渔、餐饮和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风景名胜区管理、其他会议会展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行业。
(四)特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农林牧渔、餐饮和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风景名胜区管理特定行业个体工商户。
二、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年中小微企业新吸纳重点人群就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正常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新吸纳人员每人每月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正常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2-3个月。
“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企业营业收入较年同比下降20%及以上。符合两个月及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年4至9月期间2-3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年4月1日后设立而缺少年月度同比数据的企业,则与年营业收入月平均值比对,营业收入以设立后开始计算。
企业按季报税的,申请月份可按季对应的,则按季比对;申请月份跨季的,则按月份所在季度的营业收入平均值进行比对。
(三)个体工商户。特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以工代训,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并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给予每人每月元补贴,补贴期限2-3个月。
三、
其他
以工代训的人员为在我市注册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不重复申请。重点人群年内被不同企业新吸纳的,企业可分别申请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年失业登记)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营业收入、行业划分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
补贴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东阳市就业处提交以工代训补贴申请,企业可通过“东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