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晚间,《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年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家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蒋胜男再审申请。
历时5年,该案在经历了一审蒋胜男败诉、二审蒋胜男上诉被驳回、再审请求被驳回之后,本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芈月传》官微表示,“公平和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年4月,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为“总编剧”的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花儿影视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元。蒋胜男认为,被告方在《芈月传》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属于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在《芈月传》视频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经过审理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小平和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原判,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但蒋胜男不服判定,再次申请上诉。
如今,《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芈月传》两位编剧,到底应该哪个名字在前
年8月,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为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电视剧《芈月传》编剧;蒋胜男依公司要求修改创作,若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要求,公司有权聘请他人在蒋胜男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编剧署名排序由公司确定;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署名为原创编剧。在《芈月传》剧本创作期间,因蒋胜男提交的剧本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要求,该公司遂于年8月与王小平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委托王小平在蒋胜男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
在制片人的协调下,《芈月传》剧本大部分内容创作模式为:蒋胜男创作初稿,将稿件发送给制片人,王小平进行进一步修改创作。王小平自年10月至年10月,陆续提交了《芈月传》电视剧拍摄剧本。年9月,电视剧《芈月传》开机,王小平在拍摄现场对剧本作进一步修改。年11月30日,电视剧《芈月传》在东方卫视和北京卫视开播。电视剧《芈月传》视频片头、DVD出版物包装盒、宣传册封面等载明“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
蒋胜男认为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在上述载体、媒体宣传及其他资料上将“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第一编剧及“总编剧”,花儿影视公司在部分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及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侵害其署名权,诉至温州市鹿城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1元钱。
诉讼过程中,蒋胜男和王小平均以蒋胜男版剧本和王小平版剧本为比对文件,通过人物设置、关系、情节等方面的数据比对,意图说明各自对电视剧剧本的贡献更大。
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最后,法院认为,两位编剧对剧本均付出了大量创作劳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能以简单的比对来得出哪位作者对该剧剧本贡献度更高的令人信服的确定结论。另外,二人以上参与共同创作时,每位编剧所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制片方在电视剧作品上为编剧署名时冠以特定的称谓(如本案的“总编剧”“原创编剧”)以体现每位编剧不同的分工和作用,这种做法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不违背善良风俗,且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制片方可实施上述行为。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过程中,王小平客观上发挥了指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蒋胜男发挥了本源性、开创性的作用。花儿影视公司为王小平署名时冠以“总编剧”称谓,为蒋胜男署名时冠以“原创编剧”称谓,并无不当,未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
电视剧海报和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因此,花儿影视公司未在《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并不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
《芈月传》简介
是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古装剧,由郑晓龙执导,孙俪、刘涛、方中信、黄轩、高云翔领衔主演。
该剧讲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被称为“太后”的女人、战国时期秦国女政治家芈月,波澜起伏的人生故事。
该剧于年11月30日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首播。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北京商报钱江晚报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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