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是东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
年4月1日,严先生在村委会公告栏处看到《房屋征收公告》,他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而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
双方就补偿安置未协商一致,8月20日上午,拆迁办工作人员给严先生发短信称:“拆迁款已打你农商行账户,下午准备拆你房子”。
严先生看到后马上回复:“我们会退回去,现在我们陪同老婆在外看病。事情没有解决好,先不要拆我的房子”。
然而,街道办没有顾及严先生的请求和实际情况,当日下午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严先生的房屋,给严先生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冲击。
严先生经过多番考量,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将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通过调查取证掌握的证据,分析其中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认为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针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浙行初80号
原告:严先生
被告:东阳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盛廷律师团队
律师认为,被告在未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未履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也未详细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其他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属于超越职权,且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构成违法。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东阳市某街道办事处,于年8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阳市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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